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9號
- 原告
- 春光製革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秀鴦
- 被告
- 益菖皮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恩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 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見本院訴字卷第27頁)在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見本院訴字卷第35頁至第41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