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92號
- 原告
- 安威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大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書豪律師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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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盧清祥
- 訴訟代理人
- 劉炳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亦為同法第77條之14所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為:請求被告給付156 萬100 元,聲明第2 項為:被告應於官方網站最新消息頁面張貼至少一個月之道歉聲明,且篇幅不得小於長15公分×寬10公分。則上開第1 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56 萬100 元,應徵裁判費1 萬6,543 元,第2 項聲明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 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543 元(計算式:1 萬6,543 元+3,000 元=1 萬9,5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