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榮霖實業有限公司、黃耀庭、禾秉設計工程企業社即許清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02號 上 訴 人 榮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庭 住○○市○○區○○○路○段0號0樓 之0 被 上 訴人 禾秉設計工程企業社即許清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8,01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