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2號原 告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被 告 建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顯機 訴訟代理人 黃儉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原告係依據兩造所簽訂之產品經銷與採購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依系爭合約第11條約定:「如因本合約而有爭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之法院」,有系爭合約影本在卷可稽(見109 年度司促字第22930 號卷第21頁)。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