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91號
- 原告
- 蔡月華
- 兼訴訟代理人
- 楊荳荳
- 被告
- 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顏成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蔡月華起訴時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嗣具狀追加擴張請求金額為36萬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990 元,尚應補繳1,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蔡月華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擴張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