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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91號

原告
蔡月華
兼訴訟代理人
楊荳荳
被告
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顏成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蔡月華起訴時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嗣具狀追加擴張請求金額為36萬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990 元,尚應補繳1,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蔡月華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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