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8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徐年金
訴訟代理人
葉志淵
被告
丞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偉軒
被告
黃嫚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3 萬3,642 元及自民國108 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8 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丞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丞泰公司)、被告鄭偉軒、被告黃嫚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丞泰公司邀同被告鄭偉軒、被告黃嫚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目前授信餘額為383 萬3,642 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7年11月22日起至108 年11月22日止,約定利率按(月)定儲利率指數1.07% 加2.43% 計算,合計為年利率3.5%計付,嗣後依定儲利率指數之調整而調整,目前仍為年息3.5%,並約定如遲延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 個月內,另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另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丞泰公司於107 年12月18日起因存款不足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迭經催討無著,尚欠383 萬3,642 元,依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第7 條第1 項第5 款之約定,債務人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一切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383 萬3,642 元,及自108 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計算之利息,並自108 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丞泰公司、鄭偉軒、黃嫚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週轉金貸款契約書影本1 份、撥款申請書影本1 份、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影本1 份、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影本1 紙、放款主檔查詢單4 紙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3 頁、第37-45 頁)。被告丞泰公司、鄭偉軒、黃嫚萱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丞泰公司、鄭偉軒、黃嫚萱連帶給付借款383 萬3,642 元,及自108 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計算之利息,並自108 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