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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1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15號

原告
博雅互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雀貞
被告
郭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執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93號裁定所示本票,對於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㈡確認被告不得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93號裁定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經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93號裁定所示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且原告上二聲明最終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同一,應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所稱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不併算其價額。

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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