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44號
- 原告
- 華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豐
- 被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被告
-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被告
- 光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顯
- 被告
- 洪鳳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4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