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8號原 告 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被 告 詮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仙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100 元,尚不足新臺幣1 萬6,235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