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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8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告
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被告
詮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仙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100 元,尚不足新臺幣1 萬6,235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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