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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0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許品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09號

原告
樺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政
被告
盧雪玉

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裁判費1萬4,855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9日送達原告指定陳明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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