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施弘志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徐裕勝 李沛恩即岱亨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4 月7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0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