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28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施弘志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徐裕勝
李沛恩即岱亨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4 月7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0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