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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蔡惠琪

  • 當事人
    施弘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施弘志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徐裕勝 李沛恩即岱亨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4 月7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0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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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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