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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4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47號

上訴人
王榮崇
被上訴人
兆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0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0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嗣本院於民國110年5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10 年5 月2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77 頁),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83 至189 頁),依前開法條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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