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整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宜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094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所提之上訴理由狀應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