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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9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曹惠玲

上訴人
即被告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宜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094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所提之上訴理由狀應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94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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