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13號上 訴 人 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文 被上訴人 王宏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3113號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