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7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舜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張聰義
即被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拓西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就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命上訴人等應刊登判決書全文及道歉聲明,並出具道歉聲明正本乙份予被上訴人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