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5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上立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縈翊
- 訴訟代理人
- 蕭世光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錦德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自柔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陳報請求新臺幣20萬5,000元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應具體表明債務不履行之類型及法條規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325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陳報請求新臺幣20萬5,000元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應具體表明債務不履行之類型及法條規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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