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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55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賴彥魁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上立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縈翊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錦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自柔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陳報請求新臺幣20萬5,000元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應具體表明債務不履行之類型及法條規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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