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偉新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廖建發、敏捷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進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7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洪文智 被 告 偉新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發(即清算人) 被 告 敏捷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邱月琴』」之 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許志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