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何壽川、聯成數網股份有限公司、裴超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76號上 訴 人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壽川 被 上訴人 聯成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超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32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