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96號
- 上訴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長瀬耕一
- 被上訴人
- 大順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訓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29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2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8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