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14號原 告 元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甯 訴訟代理人 張甄晏 被 告 劉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本於其與被告代理博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簽訂之服務協議書提起本訴,依所提出協議書第8點之約定,本案 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