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317號原 告 裕章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議賢 訴訟代理人 鍾羽眉律師 張仁龍律師 被 告 劉秋萍 趙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秋萍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至107 年2 月12日間受聘為原告公司之會計專員,其原先任應收會計一職,嗣因原告公司會計職位有輪調制度,故其後被告劉秋萍即轉任應付會計一職;詎料,被告劉秋萍竟利用業務上持有客戶開予原告公司支票之機會,以易持有為占有之意思,將客戶開予原告公司如附表所示支票40紙(下稱系爭支票)據為己有,並將本屬原告公司所有之系爭支票交由其配偶即被告趙國政(與被告劉秋萍下合稱被告,單指其一,逕稱姓名)存入其銀行帳戶,共兌現得新臺幣(下同)64萬3,401 元,被告共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由劉秋萍自106 年8 月10日起至107 年2 月12日止,利用業務上之機會持有本屬原告公司所有之系爭支票,並交由趙國政兌現而侵占票款,故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及第179 條規定請求本院擇一命被告賠償損害或返還不當得利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4萬3,40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劉秋萍利用業務上持有客戶開予原告公司支票之機會,以易持有為占有之意思,將客戶開予原告公司之系爭支票據為己有,並將本屬原告公司所有之系爭支票交由其配偶即趙國政存入其銀行帳戶,共兌現取得64萬3,401 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遭侵占之系爭支票明細表、應收帳款明細表暨銷貨單、回籠支票影本等件(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1138號卷第18頁至第20頁、第22頁至第174 頁、第176 頁至第216 頁)為憑,經核無訛,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共同侵占原告公司款項,使原告受有64萬3,401 元損害,是被告前開共同侵占款項之不法行為,與原告所受64萬3,401 元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主張被告應對其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自屬有據。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亦有明文。查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自得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而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9 年11月20日寄存送達趙國政(見本院卷第39頁之送達證書),經10日於109 年11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另於109 年11月16日對被告公示送達於本院牌示處,並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見本院卷第45頁之公示送達證書),經20日生效,即應於109 年12月6 日始生送達效力,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全部被告之翌日即109 年12月7 日起算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4萬3,401 元,及自109 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另依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因與前揭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係屬請求權競合,且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既經認定有理由,從而原告關於不當得利返還之主張,本院即無庸再予斟酌,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 │編號│ 客 戶 名 稱 │ 支票號碼 │ 付 款 銀 行 │票 面 金 額 │ │ │ │ │ │ (新臺幣) │ ├──┼──────────────┼──────┼──────────────┼──────┤ │ 1 │合泰企業社 │ ND2614676 │華南銀行嘉南分行 │1萬6,097元 │ ├──┼──────────────┼──────┼──────────────┼──────┤ │ 2 │長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JA0352347 │合作金庫銀行北苗栗分行 │1萬3,351元 │ ├──┼──────────────┼──────┼──────────────┼──────┤ │ 3 │必富行餐具批發中心 │ BI1372613 │土地銀行古亭分行 │6,720元 │ ├──┼──────────────┼──────┼──────────────┼──────┤ │ 4 │統裕捷企業有限公司 │ AA416657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平鎮分行 │1萬6,296元 │ ├──┼──────────────┼──────┼──────────────┼──────┤ │ 5 │上勤家庭五金日用品 │ LC343856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蘆洲分行 │1萬100元 │ ├──┼──────────────┼──────┼──────────────┼──────┤ │ 6 │e世紀美容美髮材料專賣店 │ AA0000409 │彰化花壇農會信用部 │8,240元 │ ├──┼──────────────┼──────┼──────────────┼──────┤ │ 7 │家騏有限公司 │ AK6582700 │玉山銀行桃鶯分行 │7,680元 │ ├──┼──────────────┼──────┼──────────────┼──────┤ │ 8 │大永行銷有限公司 │ AK1974874 │永豐銀行德惠分行 │2萬2,300元 │ ├──┼──────────────┼──────┼──────────────┼──────┤ │ 9 │金安記食品廠有限公司 │ KA8499766 │第一銀行沙鹿分行 │3,150元 │ ├──┼──────────────┼──────┼──────────────┼──────┤ │10│律泰企業社 │ FA0285528 │桃園縣新屋鄉農會信用部 │1萬4,680元 │ ├──┼──────────────┼──────┼──────────────┼──────┤ │11│戴養菌園農場 │ WGA6499919 │臺中商業銀行霧峰分行 │6萬3,290元 │ ├──┼──────────────┼──────┼──────────────┼──────┤ │12│葳霖美容美髮材料行 │ AK9706564 │永豐銀行北高雄分行 │3,800元 │ ├──┼──────────────┼──────┼──────────────┼──────┤ │13│拓南化學原料有限公司 │ MN1176103 │彰化銀行北門分行 │2,402元 │ ├──┼──────────────┼──────┼──────────────┼──────┤ │14│久大食品便當場 │ 5587922 │京城銀行總行營業部 │3,800元 │ ├──┼──────────────┼──────┼──────────────┼──────┤ │15│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 │ LA5499825 │合作金庫銀行路竹分行 │8,050元 │ ├──┼──────────────┼──────┼──────────────┼──────┤ │16│竹展貿易有限公司 │ FA2390274 │臺北縣五股鄉農會信用部 │3,900元 │ ├──┼──────────────┼──────┼──────────────┼──────┤ │17│黃新興百貨有限公司 │ CC0061034 │板信商業銀行重慶分行 │1萬8,144元 │ │ │ (新興肥皂店) │ │ │ │ ├──┼──────────────┼──────┼──────────────┼──────┤ │18│立嘉行 │ KA7534600 │第一銀行西壢分行 │2萬5,550元 │ ├──┼──────────────┼──────┼──────────────┼──────┤ │19│鑫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MSA7702531 │臺中商業銀行民雄分行 │1萬2,680元 │ ├──┼──────────────┼──────┼──────────────┼──────┤ │20│勝閎實業有限公司 │ BR240843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1萬5,280元 │ ├──┼──────────────┼──────┼──────────────┼──────┤ │21│松林食品工廠 │ DA3914447 │玉山銀行沙鹿分行 │1萬1,550元 │ ├──┼──────────────┼──────┼──────────────┼──────┤ │22│梅花長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HMA8528916 │臺中商業銀行伸港分行 │2萬9,113元 │ ├──┼──────────────┼──────┼──────────────┼──────┤ │23│冠大行有限公司 │ ND8988640 │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2萬1,424元 │ ├──┼──────────────┼──────┼──────────────┼──────┤ │24│每一天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 FA8410648 │臺北縣樹林鎮農會信用部 │2萬7,090元 │ │ │ (楷富素食) │ │ │ │ ├──┼──────────────┼──────┼──────────────┼──────┤ │25│豐茂生技有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DA1906498 │玉山銀行五股分行 │1萬5,530元 │ ├──┼──────────────┼──────┼──────────────┼──────┤ │26│良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JA5684779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3萬600元 │ ├──┼──────────────┼──────┼──────────────┼──────┤ │27│湘鄉食品有限公司(一廠) │ PD1609872 │華南銀行樟樹灣分行 │4萬6,111元 │ ├──┼──────────────┼──────┼──────────────┼──────┤ │28│惠美商行 │ AB8611789 │華泰商業銀行迪化街分行 │1萬2,580元 │ ├──┼──────────────┼──────┼──────────────┼──────┤ │29│榮興食品有限公司 │ MN5494699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9,420元 │ ├──┼──────────────┼──────┼──────────────┼──────┤ │30│如意調理食品公司 │ JT0514983 │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 │2萬4,000元 │ │ │(任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1│如意調理食品公司 │ PB1046997 │誠泰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1萬3,240元 │ │ │(任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2│大吉五金行 │ MD4324033 │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1萬元 │ ├──┼──────────────┼──────┼──────────────┼──────┤ │33│大吉五金行 │ MD4324044 │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1萬元 │ ├──┼──────────────┼──────┼──────────────┼──────┤ │34│蓮森企業有限公司 │ OA065473 │花蓮二信大雅分行 │1萬6,023元 │ ├──┼──────────────┼──────┼──────────────┼──────┤ │35│順達五金行 │ BC0589459 │安泰商業銀行通化分行 │1萬7,150元 │ ├──┼──────────────┼──────┼──────────────┼──────┤ │36│信泰五金行 │ TH3305759 │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同分社│2,020元 │ ├──┼──────────────┼──────┼──────────────┼──────┤ │37│華馨美容美髮材料行 │ CR6104446 │臺新銀行北桃園分行 │1萬4,750元 │ ├──┼──────────────┼──────┼──────────────┼──────┤ │38│驊羚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 UW73003208 │世華銀行蘆洲分行 │2萬180元 │ ├──┼──────────────┼──────┼──────────────┼──────┤ │39│辰林美髮品 │ DA3630963 │玉山銀行光復分行 │1萬7,220元 │ ├──┼──────────────┼──────┼──────────────┼──────┤ │40│坤明行 │ AF067378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明分行 │1萬9,89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