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2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玖陸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振康 葉枚耕 林明融 前4 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謝月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32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9,6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