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寶騰營造有限公司、呂晟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46號原 告 寶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晟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