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6號

原告
陳桂清
被告
永瑞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219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本院卷第73至79頁),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