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62號原 告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倫 訴訟代理人 游雙謙 被 告 榮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2 月17日上午9 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