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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6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62號

原告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倫
訴訟代理人
游雙謙
被告
榮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2 月17日上午9 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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