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27號
- 原告
- 郭美意
- 被告
- 日月星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天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至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27228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即被告對債務人即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告不得再持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7103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27228 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被告就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對於原告之債權本金,依據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7103號民事裁定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19 萬8,000 元(下稱系爭債權本金),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與第1 項同為系爭債權本金,不另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9 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