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61號聲 請 人 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洪崑智 原 告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勝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 被 告 林月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官昱丞律師 田振慶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揚律師 被 告 林銘裕 陳麗娜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倩 被 告 林昶燁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黃任佑 被 告 曾永宗 張振山 張郁嘉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秀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被告洪崑智承當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洪崑智已將其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864 分之12於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繫屬後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被告洪崑智已將其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所有權應有部分各864 分之12皆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本院訴字卷第229 至239 頁)。本件當事人中僅原告及被告洪崑智同意由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其餘當事人經本院發函詢問後均未表示同意與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由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