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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87號

清償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87號

原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晏德
訴訟代理人
石文樵
被告
億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836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19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9、2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37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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