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96號原 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盆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林文進 被 告 陳富益 被 告 郭水益 被 告 陳俞蓁 被 告 林志明 被 告 林勇志 被 告 戴汝玲 被 告 李敏華 被 告 江碧霞 被 告 陳秀霞 前列江碧霞、陳秀霞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麗珠 被 告 鄭維緒 被 告 鄭羽晴 被 告 黃凌熹 訴訟代理人 鄭儒基 被 告 林文昌 被 告 林陳碧華 被 告 陳建勳 被 告 陳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為下: 主 文 本件由原告為被告林文昌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進行中,原告受讓被告林文昌應有部分八分之一,原告之應有部分成為四十分之十一,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347、351頁),原告已向本院聲明由其承當訴訟,茲依前開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原告始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惟本件因當事人多人未到場,承當訴訟之聲請無法取得兩造全體之同意,為利訴訟之進行,爰裁定命原告承當訴訟為被告林文昌之承當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