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98號 原 告 青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宏 訴訟代理人 林沛彤律師 被 告 宋祥霖 宋宋麟 宋宋鵬 宋宋玉 翁蓮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0 年3 月1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