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34號
- 原告
- 新莊世紀名苑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胡蔡碧瑤
- 訴訟代理人
- 游逸成
- 被告
- 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配合設置管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配合設置管線,應以原告管理之新莊世紀名苑二期社區(下爭系爭社區)因被告專有之新莊區龍鳳段2233建號建物設置排放管線所增加之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然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表明系爭社區因設置管線所增加之價額為何,經本院函請原告補正,原告具狀僅表示排放管線之設置嚴重影響所有住戶的生活不便,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既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 月8 日起增加至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