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34號

配合設置管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34號

原告
新莊世紀名苑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蔡碧瑤
訴訟代理人
游逸成
被告
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配合設置管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配合設置管線,應以原告管理之新莊世紀名苑二期社區(下爭系爭社區)因被告專有之新莊區龍鳳段2233建號建物設置排放管線所增加之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然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表明系爭社區因設置管線所增加之價額為何,經本院函請原告補正,原告具狀僅表示排放管線之設置嚴重影響所有住戶的生活不便,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既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 月8 日起增加至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