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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34號

配合設置管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王婉如

上訴人
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如
被上訴人
新莊世紀名苑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雪花

上列當事人間配合設置管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於其專有建物配合設置管線,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確定(本院卷一第15頁)。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則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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