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配合設置管線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淑如、新莊世紀名苑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曾雪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34號 上 訴 人 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如 被 上 訴人 新莊世紀名苑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雪花 上列當事人間配合設置管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於其專有建物配合設置管線,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確定(本院卷一第15頁 )。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則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