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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38號

給付委任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莊佩頴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捷必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南
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38號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1,149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萬元,本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86萬1,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20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9,750元,尚不足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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