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捷必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南
- 訴訟代理人
- 楊嘉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林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38號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1,149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萬元,本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86萬1,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20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9,750元,尚不足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