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68號原 告 許瑞彬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多傑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列羅春進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惟依起訴狀內容及所提之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查詢、被告公司股東同意書所載,原股東羅春進出資額已全部於107 年6 月29日轉由原告承受,並變更原告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可見原告列羅春進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顯然有誤;又本件係屬公司與董事間訴訟,不得以董事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參照),原告亦不得列自己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如無法定代理人時,即應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如逾期不為補正及聲請時,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