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尚昇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又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信宏
李世名
林政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26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6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