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6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被告
- 臺灣興創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喬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臺灣興創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童喬慈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邱國興,嗣於民國109年2 月14日變更登記為童喬慈,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童喬慈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