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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6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6號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臺灣興創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喬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臺灣興創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童喬慈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邱國興,嗣於民國109年2 月14日變更登記為童喬慈,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童喬慈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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