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職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古秋菊
- 上訴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62號 上 訴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慶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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