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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陳心婷
  • 法定代理人
    張睿青、李甄秝

  • 原告
    陳玉朋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 被告
    馬秉頎固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環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陳玉朋 被   告 馬秉頎 被   告 固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睿青 人 被   告 環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甄秝 人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附帶民 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第490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83號被告馬秉頎涉犯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本息;嗣被告馬秉頎經本院上開刑事判決無罪,本院 刑事庭經原告聲請,將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同時以108年度附民字第256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即應繳納裁判費。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鄭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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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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