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陳玉朋 被 告 馬秉頎 被 告 固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睿青 人 被 告 環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甄秝 人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附帶民 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第490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83號被告馬秉頎涉犯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本息;嗣被告馬秉頎經本院上開刑事判決無罪,本院 刑事庭經原告聲請,將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同時以108年度附民字第256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即應繳納裁判費。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鄭竣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