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寬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翀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10號 被 告 寬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翀安 送達代收人 李東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得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