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43號
- 原 告
- 李振男即安慶農實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胡智皓律師
- 被 告
- 小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馨云
- 訴訟代理人
- 初泓陞律師
- 複 代理 人
- 林萱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38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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