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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楊千儀

原 告
李振男即安慶農實商行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被 告
小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云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萱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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