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振男即安慶農實商行、小小科技有限公司、張馨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43號 原 告 李振男即安慶農實商行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被 告 小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云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萱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