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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楊千儀

上 訴 人
李振男即安慶農實商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小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
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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