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李振男即安慶農實商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43號 上 訴 人 李振男即安慶農實商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小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