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79號原 告 林曉怡 林恩鋐 陳家莉 劉雅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育律師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律師 被 告 耘佳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世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林恩鉉」記載,應更正為「林恩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