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79號
- 原告
- 林曉怡
- 原告
- 林恩鋐
- 原告
- 陳家莉
- 原告
- 劉雅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佳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嘉泰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昱廷律師
- 被告
- 耘佳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世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林恩鉉」記載,應更正為「林恩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