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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勁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德魯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1號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494元,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應交付上訴人如民事反訴起訴狀附表所示之物,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復本院參酌上訴人主張之原因事實暨提出之證據資料,倘其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認屬不能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165萬元定之,是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是以,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8萬7,496元(計算式:6萬1,494元+2萬6,002=8萬7,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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