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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卸任董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張筱琪

  • 當事人
    侯冠廷宏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1號原   告 侯冠廷 被   告 宏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宏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卸任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卸任董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9 年1 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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