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4號
- 原告
-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2 日到達原告指定之郵局專用信箱,有送達證書可按。至該裁定雖經郵務機關以「逾期未領」退回本院,惟按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 號民事裁定參照),是堪認本院上開裁定於109 年3 月2 日即已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不因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本院而受影響。況縱認上開送達不合法,亦已經本院於109 年3 月24日為公示送達在案。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件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