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6號原 告 蘇品睿 被 告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翼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