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協議書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2號原 告 林采華 法定代理人 鍾欣穎 被 告 全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2 月5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