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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9號

上訴人
協進塑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5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 萬3,9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6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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