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9號上 訴 人 協進塑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 萬3,9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6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