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9號
- 上訴人
- 協進塑膠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明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邱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5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 萬3,9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6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