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3號
- 上訴人
- 資褓儲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孟麒
- 被上訴人
- 林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 萬5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6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 萬5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6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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