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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9號

原告
駿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元輔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被告
松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燕成祥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林禹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就其所受備料損失賠償新臺幣(下同)1,720,604 元,嗣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減縮備料損害金額為1,575,030 元,另同時追加請求被告賠償因契約解除所失履行利益147,207 元,而原告減縮起訴聲明,性質上屬起訴請求之一部撤回,復又為訴之追加,其追加部分,自應補徵裁判費(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454 號民事裁定參照)。核原告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47,2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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